我母親於今年8月委託日昇仲介買房屋,在8月12日在仲介游說下簽下20萬元斡旋金本票,但我本人尚未去現場看過本屋,在當日晚上我請仲介停止出價等我次日去看現場之後才作決定,但是次日去看屋時發現該屋有嚴重漏水的瑕玼與女兒牆1到3樓均有裂痕,但是仲介說他以將斡旋金交付給屋主,要拿回斡旋金要14日簽約日跟屋主當面說。
14日仲介說屋主願意用斡旋金上的價錢賣出屋子,如果我們不購買的話就要沒收20萬本票,簽約當日14日時屋主沒有出面與我們會面都是用電話跟我們說 斡旋金單子上的期限是15日,但是屋主到現在都沒有下文也沒跟我們聯絡與我們見面簽約。
供斡旋金的契約內容如下
本協調金不屬定金,亦非服務費,若賣方不同意以右開價格出售時,協調金原數退。
若賣方同意以右開價格出售本協調金視同定金之一部份,買方應民國95年8月15日前補足成交總價款之1成作為正式定金如果逾期時不補足定金買方同意將此協調金作違約之賠償(本約一式2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請問我可以要回我的斡旋金嗎?我要如何要回我的斡旋金呢?
你好
目前實務上買賣房屋透過仲介斡旋模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要約書、一種是斡旋金,簡單來說,要約書不用預先付錢,僅是一張書面契約,交由仲介持往與賣方談,但通常以這種模式來斡旋的成功機率不高,因此仲介實務上往往都會勸買方預付一定斡旋金,將該金錢持往與賣方洽談買賣價金,此即斡旋金模式,如果賣方同意以斡旋金契約上買方所出買賣價金的話,該賣方之同意即是承諾行為,買方與賣方間就成立買賣契約。
以你目前的情況應該是屬於斡旋金模式,首先你必須先確定賣方有無在斡旋單上簽署同意出售房屋的字樣,如果沒有,你都可以以存證信函發函表示撤銷你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並向仲介要回斡旋金。(但你表示14日賣方已經在電話中同意賣屋,因此推定賣方已經同意,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但如果賣方已經在斡旋單上簽署同意出售房屋的字樣,此時買賣契約成立,不得再撤銷買屋的意思表示並取回斡旋金,以你的斡旋金契約來看,你還必須在8月15日將餘額補足作為買賣價金的定金,若你未將餘額補足,即將20萬元視為違約金。不知你是否已經在15日將餘額補足作為定金,如果沒有,賣方應該是依照你的斡旋金契約條款將此作為違約金,也就是你們之間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不成立的過失在於你身上。如果你已經在15日將餘額補足作為定金,這時如果買方避不見面也不願意簽賣賣契約辦理房屋移轉登記,這時你可以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賣方履行其義務,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即可解除買賣契約,並要求對方反還包含斡旋金及餘額之定金。本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謝謝。張弘明(陳志揚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