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因業務擴張因素,想將台北公司的業務主任調到高雄分公司工作,但該業務主任以距離太遙遠而拒絕,其拒絕是否有理由?
通常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都會明訂勞工的工作地點,勞工在簽訂契約時,都會考慮自身的因素,是否能在特定地區給付勞務,勞工若接受此勞動契約,就有前往該工作地點之義務。但是,若雇主要變更勞動契約上所記載的地點,是否合法,值得探討。雇主若要調動勞工工作地點,必須具有企業經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能只憑雇主個人的好惡來決定。通常雇主合法調動,要根據下列原則辦理:
(1)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2)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之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4)調整地點過遠,雇主必須給予必要的協助。
依本問題來看,雇主將業務主任的工作地點,有台北調往高雄,以時間和距離來看,似乎過遠,且與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不同,勞工並沒有前往高雄工作的義務。但勞工拒絕是否有理由,還必須檢視實際情形,例如,原勞動契約是否有「日後因業務需要,可調往國內外其他地方工作」的特別約定,貨雇主是否有其他配套措施,如供應食宿、福利較為優惠等,必須以個案具體認定。 簡榮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