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就必須放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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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就必須放棄股票?!


近年來,我國以科技業為發展主軸,成為聞名全球的科技王國。而由於我國產業結構異於他國,非由大財團壟斷市場,多半是以中小企業起家,因此各個廠商間往往呈現既合作又競爭的情況,使得科技產業在激烈競爭之下,如何留住優秀的人才成為各個公司重要的課題,其中離職後競業禁止及員工分紅入股等激勵制度便是常見之方式。
由於科技產業型態有別於一般行業,除了薪資之外,多以發放公司股票作為員工額外獎勵,以期能留住人才,然高科技股股票價值多高於面額數倍,加上股利發放,金額相當可觀,因此公司為了不讓優秀員工,領了股票就離職,故在發放股票股利等分紅時,往往會用制度加上不平等條款作為拘束員工跳槽手段之一。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蔡均佳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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