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薪水低要求解約,雇主要付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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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薪水低要求解約,雇主要付資遣費嗎?


目前公司一員工提出公司給付之薪水太低,而自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要求公司給付資費,請問,此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雇主與員工訂立勞動契約,藉以獲取員工的勞務,而員工也因此獲得相當的薪資以維持生計。因此,勞動契約係以繼續性為常態,非有法定的原因,契約之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得無須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規定在第14條,其規定的理由有下列幾種:

一、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工施暴或重大侮辱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而通知雇主改善無效果者。
四、雇主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若勞工根據第14條終止契約,依同條第4巷準用第17條的結果,可以向雇主請求一定金額之資遣費。反之若勞工無理由片面終止契約,是不可以主張資遣費的。

依個案的情形來看,若薪水帶低的情形不是因為雇主不遵守勞動契約,而僅是員工個人的主觀想法,若員工以此為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依上述規定,雇主並不須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付員工資遣費。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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