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雖尚未施行,該條所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因屬個人資料之一環,故於該條規定施行前,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之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施行前,僅就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暫無須先向當事人為告知,惟其在處理、利用個資方面,仍應符合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以自然人之資料為限,因此公司名稱、營運項目與統一編號等純屬公司資訊的部分,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該法規定之適用。 但是涉及自然人之資料部分,例如公司負責人和董監事名單上所載之姓名、聯絡方式等,屬於自然人之資料,還是會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
否。資料蒐集者與當事人間不論是否具有對價性之個人資料蒐集活動,均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毫無限制或無範圍地任意利用個人資料。因此,蒐集活動不論為有償或無償性質,資料蒐集者須遵守的義務規範都是一樣的。
否。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個資法第8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 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之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之方式讓當事人知悉,不得僅以上網公告或張貼書面公告之概括方式...
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銀行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告知義務應檢討改善事項,中小企業於蒐集個人資料、履行告知義務時,亦應注意避免以下情形:1. 告知書內容過於概括:履行告知義務時,告知書的內容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且所蒐集之資料類別及利用對象,應於該蒐集...
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告知義務之立法目的係為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蒐集之情形,因此要求向當事人蒐集者於「蒐集時」應為告知,而向當事人以外之人蒐集者則應於「處理或利用前」為告知。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權,如已經依上揭規定告知,或已符合免告知之情形者,...
否。蒐集者合法蒐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後,提供當事人補發文件或製給複製本、請求更正個人資料、查詢個人資料等後續相關服務,應係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提供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權利,若蒐集者並未另行蒐集其他個人資料,僅係要求當事人再次提供個人資料以比對蒐集機關已合法保有之個...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法定告知事項包括蒐集之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故於101年10月1日,將舊法時代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
如果中小企業預計將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公開或透露予第三人知悉,但不確定如此作法是否合法,可以採取以下判斷流程。首先,應判斷是否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如是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並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透露予第三人知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尚無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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