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法定告知事項包括蒐集之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故於101年10月1日,將舊法時代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並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詳參附件四),提供給各界作為公告或其他相關作業之依據。
不過,該等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僅具例示或概括之性質,並非可包含所有可能之活動,中小企業於參考上開規定,選擇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之業務活動說明,列入證據文件或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事項作業內,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實質內涵。
參考資料:法務部102年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3111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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