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蒐集者合法蒐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後,提供當事人補發文件或製給複製本、請求更正個人資料、查詢個人資料等後續相關服務,應係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提供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權利,若蒐集者並未另行蒐集其他個人資料,僅係要求當事人再次提供個人資料以比對蒐集機關已合法保有之個人資料進而確認其身分,係屬身分查證之手段,尚未另外涉及蒐集行為,無須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參考資料:法務部102年4月19日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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