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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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之履行,實務上有何應注意事項:


最後更新時間:2013-06-25


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出銀行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告知義務應檢討改善事項,中小企業於蒐集個人資料、履行告知義務時,亦應注意避免以下情形:
1. 告知書內容過於概括: 履行告知義務時,告知書的內容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且所蒐集之資料類別及利用對象,應於該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告知書的內容如過於概括,未依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目的、資料類別及利用對象,恐未符合「明確告知」的要件。
2. 因客戶拒絕簽署告知書,而拒絕其業務之申請: 請客戶於告知書上簽署,係為取得其知悉告知內容之紀錄,與其是否同意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無涉,不得因客戶拒絕簽署告知書,而拒絕其業務之申請。
3. 告知書與同意書列於同一書面,造成客戶混淆: 將告知書與同意書列於同一書面,未明顯區隔,易造成客戶混淆,而為概括同意。為避免客戶混淆,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告知說明,與同法第19條之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宜於不同書面為之。
4. 對於客戶不同意或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時,未提供合理說明:為建立與客戶間之信賴關係,對於客戶不同意其蒐集處理其個人資料,或因業務往來關係終止等因素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時,應建立內部標準作業流程,並於作業完成時,告知當事人。如依法有不可刪除之理由,亦應充分告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24日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6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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