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告知義務之立法目的係為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蒐集之情形,因此要求向當事人蒐集者於「蒐集時」應為告知,而向當事人以外之人蒐集者則應於「處理或利用前」為告知。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權,如已經依上揭規定告知,或已符合免告知之情形者,自無須再次踐行告知。
參考資料:法務部102年2月25日法律字第10100669890號函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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