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4款規定將「處理」定義「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其中所稱「刪除」,是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所稱「內部傳送」,是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又,...
新法規定下列情形並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1.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2.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為了避免將個人私生活領域納入管制,故排除單純涉及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個人資料;而蒐集、處...
實際上,資料蒐集者基於某些理由可能不會親自蒐集個人資料,或親自處理、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而係委託他人協助處理、利用,此時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將視同委託人。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分別明定委託機關之監督義務內涵以及受託者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就委託機關而言,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2. 受託者就...
蒐集者應先履行告知義務,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有法定告知事項(詳參本篇Q15),必須在蒐集前完全告知當事人。接著,蒐集個人資料須具有特定目的,以及必須具備法定事由(詳參本篇Q17),始得蒐集。
向當事人「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免告知之情形外(例如法律規定得免告知、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等),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2. 蒐集之目的。3. 個人資料之類別。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5. 當...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蒐集個人資料必須具有以下法定事由之一:1. 法律明文規定。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5.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1款、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第1項第1款等條文中所稱「法律」,是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等條文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故若屬行政規則性質者,即與上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第4款、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5款等條文中所稱「資料經過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是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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