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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