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定下列情形並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2.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為了避免將個人私生活領域納入管制,故排除單純涉及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個人資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已公開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該影音資料為當事人自願性合照或其他合理範圍內取得之影音資料,應可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以兼顧個人隱私及生活便利。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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