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4款規定將「處理」定義「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其中所稱「刪除」,是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所稱「內部傳送」,是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又,刪除行為之認定,應視刪除當時科技水準及技術,參酌適用主體之組織型態,使用一般社會通念之標準,所為使個人資料消失之行為,以作為參考標準,尚無須達「不復存在」之標準,始謂符合所稱之「刪除」。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4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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