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當事人「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免告知之情形外(例如法律規定得免告知、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等),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免告知之情形外(例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等),亦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開「1.~5.」之事項。此外,間接蒐集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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