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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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直接或間接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分別告知哪些事項?


最後更新時間:2013-08-01

向當事人「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免告知之情形外(例如法律規定得免告知、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等),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免告知之情形外(例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等),亦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開「1.~5.」之事項。此外,間接蒐集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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