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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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有何補充規定?


最後更新時間:2013-08-0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分別明定委託機關之監督義務內涵以及受託者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就委託機關而言,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2. 受託者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為維護資料安全所採取之措施(詳參本篇Q27)。
3. 有複委託者,其約定的受託者。
4. 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5. 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6. 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7. 委託機關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的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

另就受託者而言,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規定為之。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若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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