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資料蒐集者基於某些理由可能不會親自蒐集個人資料,或親自處理、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而係委託他人協助處理、利用,此時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將視同委託人。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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