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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聲請傳喚證人?


王OO 發問於 2008-03-29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的案子已經過偵審第一次開庭
我確認我的證據應該充分了
但是證人部份我有稍欠缺
因為沒有傳喚證人到庭


請問:
1、要如何聲請傳喚證人?除了姓名、地址,還要注意那些事項才可讓證人到庭說明?
2、如果傳喚不到是否還要提出相同聲請?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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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
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
另同法第178條則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故若證人不到庭,您可請求法院對證人科以罰鍰或拘提以確保證人到庭。
以上回覆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旭遠法律事務所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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