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但因為不熟悉法律。在委託會計事務所辦理公司業務時,詢問會計事務所是否需要開董事會議,結果會計事務物所便宜行事,告知不需要開會,並使用了公司大小章,做了議事錄並送出登載。
過程中家人完全沒看過議事錄,也沒有要求,也沒有必要讓會計事務所偽造或用不法的方式完成,相信會計事務所專業而委託他們辦理,他們也沒有提醒該注意。
請問這樣會計事務所有沒有疏失?他們法律上有沒有什麼責任?家人身為負責人有沒有辦法免責?
A:
您好:
一、首先請確認該董事會議事錄是否為「書面決議」?
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因此,若公司章程有規定可以書面決議,而且所詢問的董事會議事錄也是依章程所進行的書面決議,那就沒有問題。
二、若不是書面決議,而是單純的造假議事錄,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責任如下:
(一) 因未曾召開,徒有形式,法律上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將導致董事會所決議的事項不發生效力,影響到將來的執行。這部分原則上再開會補正即可,問題不大。
(二)因為議事錄是會發生法律效果的文件,屬於刑法上的私文書;偽造議事錄者,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拿偽造議事錄去申請變更登記者,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至於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三、風險預防或免責:
(一) 偽造文書罪章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因此你們最重要的是要蒐集「你們未曾參與或授權偽造議事錄過程」的證據。這部分的證據,通常會是與會計事務所之間的對話,用對方的言詞或回覆證實都是對方在做,你們是事後才知道。
(二) 會計事務所有疏失不過也請確認對方是記帳士還是會計師,懲戒途徑不同。
(三) 公司治理事務畢竟還是法令遵循,將來也可以考慮關於公司內規、股東協議、股東會與董事會的事務,請律師作為法律顧問進行,較為合適且能降低風險。
本律師擔任多間公司法律顧問,對股東會、董事會程序等公司治理事項有相當的熟悉度,也經常性為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提供法律意見。如有公司治理、商業交易契約等商務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事務所位於臺中,但至臺北開會開庭頻率相當高)
(04)2226-8993
專長領域: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等)、白領犯罪(背信、企業內部貪腐調查、其他經濟犯罪)、涉外商務交易(英文)、商務契約(供應鏈合約、通路合約為主)、投資與併購、新型商業模式法律架構設計、履約爭議解決、工程與政府採購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