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所詢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也就是掏空公司行為最典型的適用罪名。
白話講刑法第342條的成立要件:
1.有委任處理事務之關係。
2.受任人利用這個委任與信任關係做出損害委任人之行為(簡單講就是違背職務、利用職務上機會)。
3. 委任人受有財務上損害。
未遂犯也有處罰。
另外若擅自用印,也有偽造署押罪以及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二、法律並未明定此情形會加重,但在量刑因素上,被告高階主管身分會對被告不利(情節較為重大、委任事務及位階都較高)。
三、必須證明雙方自一開始就沒有要履約的意思,也就是雙方本來就有「製造假合約以請款」的共謀。當然,這個共謀很難有直接證據,在白領犯罪當中,證據基本上都是間接的。通常這類案件會需要的基本證據為:
(一) 締約前雙方溝通往來紀錄(例如email)
(二) 貴公司與該廠商之間的其他交易情形
(三) 契約文件本身
(四) 貴公司核決權限表
(五) 貴公司內部對該案件之評估或簽署過程(例如簽呈、公文、要求用印的批示等)
(六) 詳細證據必須看個案情形,建議尋找律師深入討論較為精準,因為蒐集證據必須以「待證事實」為前提。待證事實未確定,證據議題難以深入有效討論。
四、公司就是法人,有法人格,要列公司列為告訴人,由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長作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白領犯罪在法律上及事實、證據上較為複雜,建議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協助貴公司提起告訴及代理偵查中開庭。
本律師對白領犯罪案件有相當的經驗,包括雲豹甲車非常規交易案、營造公司總經理掏空案(金額億元以上)、數起貪污治罪條例辯護案等。
事務所在臺中但經常到臺北開庭、開會,如有進一步諮詢討論或委任告訴代理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929-665-389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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