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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以不實合約向公司請款


許OO 發問於 2025-03-05 | 臺北 | 其他

Q: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業務與外部廠商串通,擬定無實際發生之委任合約,並由外部廠商開立服務費發票,讓公司業務拿來向公司請款。
1.此行為犯了那些刑責?
2.該業務如為高階經理人或是董事身份者,是否罪責會加重?
3.公司該收集哪些證據以利訴訟?
4.公司該由誰出面進行提告?

背信詐欺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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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所詢情形,可能成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也就是掏空公司行為最典型的適用罪名。

白話講刑法第342條的成立要件:
1.有委任處理事務之關係。
2.受任人利用這個委任與信任關係做出損害委任人之行為(簡單講就是違背職務、利用職務上機會)。
3. 委任人受有財務上損害。
未遂犯也有處罰。

另外若擅自用印,也有偽造署押罪以及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二、法律並未明定此情形會加重,但在量刑因素上,被告高階主管身分會對被告不利(情節較為重大、委任事務及位階都較高)。

三、必須證明雙方自一開始就沒有要履約的意思,也就是雙方本來就有「製造假合約以請款」的共謀。當然,這個共謀很難有直接證據,在白領犯罪當中,證據基本上都是間接的。通常這類案件會需要的基本證據為:
(一) 締約前雙方溝通往來紀錄(例如email)
(二) 貴公司與該廠商之間的其他交易情形
(三) 契約文件本身
(四) 貴公司核決權限表
(五) 貴公司內部對該案件之評估或簽署過程(例如簽呈、公文、要求用印的批示等)
(六) 詳細證據必須看個案情形,建議尋找律師深入討論較為精準,因為蒐集證據必須以「待證事實」為前提。待證事實未確定,證據議題難以深入有效討論。

四、公司就是法人,有法人格,要列公司列為告訴人,由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長作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白領犯罪在法律上及事實、證據上較為複雜,建議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協助貴公司提起告訴及代理偵查中開庭。


本律師對白領犯罪案件有相當的經驗,包括雲豹甲車非常規交易案、營造公司總經理掏空案(金額億元以上)、數起貪污治罪條例辯護案等。

事務所在臺中但經常到臺北開庭、開會,如有進一步諮詢討論或委任告訴代理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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