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近期去做一個實業廠的工作,
工務人員在一份開工安全衛生說明單上,
私自簽上其他進場員工名字,請問這樣算違法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規定。
若所登載的內容為不實之事項,且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簽名,有導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之情形,即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之事實,然是否成立犯罪,仍須個案情形與相關事證綜合判斷,建議可以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確認。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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