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有限公司的股東兼具經理身份之人可以提告損害公司的人刑事罪狀嗎?如背信 毀損 等刑事罪。又股東該如何向法院或地檢提告負責人長期違反公司法等侵權行為?以恢復股東應有之權益。強制罪是否也可告?謝謝
A:
(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214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經濟部94年6月29日經商字第09402089460號函「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依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995號判決略以:「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當指同法第212條所定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蓋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惟其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至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如認董事有違法失職,僅得依同法第220條召集股東會,由股東會決議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同法第213條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指如同法第214條所定不經股東會決議之例外情形而言」。復按公司法第214條,旨係鑒於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但股東會之召開及討論,有一定程序,需要相當時間;抑或公司怠於訴追董事應負責任,對公司整體權益,不無影響,爰賦予少數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權。而該項訴訟允屬司法用事範疇,其得否補正程序,宜由法院本於確信法律見解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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