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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翻有名無實的管委會


陳OO 發問於 2024-12-17 | 桃園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每年最少需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且開會投票,才得當選任命之。
但本社區在101年過後就無報備政府相關單位,目前是以已無管理狀態,故維護本社區住戶權益與保障,是否可以在此推翻有名無實的管委會,並且提告非擔任職務經手社區事務及控管之金流人員。
還有因為我們並沒有召開區權會,依政府規定還有各項規範擔任各項職務都有年限,所以他們現在也不屬於管委會職人員對嗎?

且社區所需要動用到管委會的錢必須提案召開區權人會議且提案通過才可以動用款項,可是沒有任何公告、開會就動用款項施工
社區又因為積欠警衛薪水,所以現在沒有警衛,也積欠廠商,所以沒有人願意來修繕,也因為消防未通過開罰,導致社區專戶被凍結,而他卻轉用私人帳戶⋯
這樣子我們可以臨時成立
自救管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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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 (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 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規定
如公寓大廈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選任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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