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因公司負責人虧空公款導致一系列公司虧損,而股東因當初公司運營需求在公司與銀行借貸擔任連帶保證人。 1.若公司負責人背信罪等犯罪事實成立,其因果關西造成公司經營損失無法還錢,股東有辦法解除與銀行連帶保證人由公司負責人承擔嗎? 2.若不能解除連帶保證人是否能附帶民事去請求負責人賠償?
A:
您好:
一、公司與負責人之間的事情,不拘束銀行,也不能直接拿來向銀行主張。
二、根本的作法應是讓公司向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在受賠償後,將該等賠償金額拿來清償公司債務,解除股東對銀行之連帶責任。
三、若負責人有掏空公司之行為,可嘗試
(一)提起告訴(但應先檢視有無告訴權),於刑事程序中可能造成對方壓力而達成和解,讓公司獲得賠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公司向負責人請求違背受任人義務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
(三)直接由公司向負責人提起民事訴訟。
本所對白領犯罪(企業舞弊、貪污治罪條例等)有相當豐富之實務經驗,如有整體法律行動與策略規劃、掏空公司相關責任追訴之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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