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我因為開公司的大貨車出車禍撞到前車,除被開罰未保持車距外,還被開罰輪胎胎紋不足,請問胎紋不足的罰單是否應由公司負責?
2.我在該車禍中有受傷,公司因未注意胎紋不足沒更換,導致我煞車不及撞到前車,我是否能向公司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3.因該車沒有第三責任險,前車的車損賠償,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A:
1.我因為開公司的大貨車出車禍撞到前車,除被開罰未保持車距外,還被開罰輪胎胎紋不足,請問胎紋不足的罰單是否應由公司負責?->
1.1此部分勞動契約有無規定
1.2開罰輪胎胎紋不足部分要看這部分的檢查職責是您或公司其他職員,若無規定,看雙方的主張及舉證
2.我在該車禍中有受傷,公司因未注意胎紋不足沒更換,導致我煞車不及撞到前車,我是否能向公司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同前述若無規定,看雙方的主張及舉證,公司是法人不是過失傷害告訴的主體,您需告訴自然人
3.因該車沒有第三責任險,前車的車損賠償,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公司一般有連帶責任,除非能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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