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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門禁卡


葉OO 發問於 2024-09-10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律師:假如勞工A離職未歸還公司門禁卡, 公司要求其歸還,但A表示公司未支付其最後一筆薪資故不願歸還,惟A所提供之帳戶並非
其本人所有,公司怕日後會有爭議,故表示需現場面交支付薪資,A遲遲不願出面。請問公司是否可對A提出侵占公司民進卡告訴?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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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事實確實A的行為有涉及刑事責任之可能,但是如果驟然就此門禁卡對A提起刑事告訴,考量到公司還要派人撰擬書狀、製作筆錄、被地檢署以被害人身分傳喚等程序,似乎是需要耗費一定程度的成本卻又緩不濟急的方式;且要令A承擔刑事責任應該也非公司的主要目的(如果是的話就另當別論)。

建議可先以存證信函表明公司的立場,包括過去所未支付之薪資公司會匯入過去所支付予A的帳戶,對於A目前所提供之帳戶因非A名下所有,為避免洗錢疑慮,恕難依A之要求為之;另表明A所謂未支付之薪資與A離職後所應交還公司之門禁卡彼此之間並無A此種類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關係,限期A應於一定期限返還門禁卡予公司,如未依限返還公司將依法對A提出刑事告訴等語。

A: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若行為人合法持有他人所有之物,後於持有狀態存續中,有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為自己所有之物的行為(即易持有為所有),則行為人便可能成立刑法上(業務)侵占罪。
又行為人除了客觀上有侵占之行為外,主觀上也要有侵占的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可成立本罪。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之物延遲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予交還,既欠缺主觀犯意,即難繩以侵占,.........」,若行為人只是將持有之物延不交還,則因不具(業務)侵占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而無法成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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