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為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為香氛設備的租賃服務
我公司請了個業務,今天三月到職,在職期間,利用話術欺騙客戶提前付款,並匯款或現金進業務個人口袋(例如:偽造公司報價單,付三個月送一個月、我己幫你代付給公司,你付款給我、我是公司老闆,你直接付款給我。。。等),並騙公司稱客戶尚未付款或是過幾個月會一起付。。。等,或是收款了以後稱客戶會匯款,錢沒交回公司,目前被公司發現,己被開除,但後續尚有許多問題得處理,想詢問以下幾個問題:
1.我們會對該業務提出告訴,是提出詐欺還是侵佔?如何把公司的錢拿回來?
2.己有客戶預付了一年的服務費,但公司分毫未收到,全入了業務的口袋,我們應付如何的責任?如何能讓公司的損害到最低?(我們目前決定會服務完客戶預付的時間,但是公司原本沒有的優惠,例如付一年多送三個月,多送的部份是業務自己編造,這個多送的部份我們也得要認嗎???因為我們從來沒有這個服務)
3.關於這個業務所詐騙客戶的款項,我們後續還得開發票給客戶嗎??因為公司都沒拿到款項
以上,幾個問題,再麻煩你們幫忙解答
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可以有效減少或者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
1、您可以委任律師提出業務侵占、偽造文書、背信罪等刑事告訴
2、並且委任律師透過調節,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跟該名業務求償貴公司的損失
3、您可以委任律師跟客戶方聯繫協商,為了避免影響公司商譽,即使未收到款項仍需考慮提供服務
4、漏開發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裁罰
5、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A:
您好,就所詢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首先應釐清,貴公司對於該業務的對外「承諾」或「簽約」或「簽署的訂單」是否想要接受、承認、執行?或是否有為了該等「訂單」提供香氛設備?以下暫時以「接受、肯定、執行」為前提進行討論。
二、若是典型的「公司人員在外幫公司找生意簽訂單,卻將客戶的付款放到自己的口袋裡」這是很典型的濫用職權牟利「背信」行為,可以參照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涉及「不法所有意圖,將原本應屬於公司的款項,當作自己所有」通常會搭配侵占罪的告訴。
三、常見取回手段為:
(一) 刑事程序中,進行調解,犯罪者賠償換取貴公司同意從輕或緩刑。
(二) 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
四、可能主要還是得內部求償,對外仍要履行
(一) 既然是業務,就代表公司有一定程度的授權,縱使逾越授權範圍,也容易被對方主張民法上的「表見代理」,公司仍要受拘束。
(二) 商業上,通常都還是會履行以維護企業形象。
五、原則上是,因為並非客戶沒有付款,而是公司內部的議題導致公司未實質入帳。必須區分「內部」與「外部」。
本律師對經濟犯罪有相當豐富的經驗,曾辦理上市櫃公司與集團企業的掏空案,以及多起白領犯罪刑事案件,如有追訴該業務之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與我聯絡委任事宜。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04)2226-8993
Email:kuanhenglin@justus.com.tw 或 francislin311@gmail.com
(主事務所設立於臺中,服務範圍主要為臺北、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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