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代理德國設備,代理合約明確規定代理區域含括台灣及大陸. 甲公司由股東3人合資成立,股權比例分別為A-50% , B-25% 及C-25% .
股東C於15年前於甲公司授權下, 以甲公司境外公司名義在大陸成立新公司(乙公司)在大陸銷售德國設備。
然而, 股東C於2017年在大陸自行成立新公司, 主要營業項目是銷售與甲公司代理設備相同, 且為甲公司代理項目直接競爭對手之德國設備。而且銷售實績明確。
股東C明顯違反甲公司與德國設備廠所簽訂之代理合約。股東C之行為也涉及侵害股東A及股東B之權益。
請問:
1. 甲公司或是個別股東(股東A或股東B)是否可對股東C提出告訴?
2. 可以提出那些告訴?背信?詐欺?
A:
您好,
有關C在大陸另設公司與甲公司競爭,需視甲公司委託授權C在大陸負責業務範圍,以及C是否可視為甲公司實際在中國的負責人、經理人等職位?再來判斷C是否對甲公司有忠實義務?如違反忠實義務即可能構成背信罪。惟實際狀況仍有待審視相關的辦理文件才可以判斷。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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