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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陳OO 發問於 2024-09-30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A君受僱於某建設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受僱主指使提供假資料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由於是受僱主指使,若不聽從則A君擔憂被資遣或被迫離職,影響工作權益。

請問這樣,A君是否也有相關法律責任?(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

謝謝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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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同法第30條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您所詢有關刑事法規如偽造文書部分,以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為例係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行為人僅須有偽造文書之故意,並且確實遂行偽造行為時,即應論以偽造私文書罪。倘若係雇主與勞工間明知係虛偽不實之內容,仍基於共同行為的決意由勞工著手偽造時,應論以前述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責任;即便係雇主本身欲偽造文書而指使勞工為之,勞工如係基於幫助犯罪之意思而為,仍應負前述刑法第30條幫助犯責任。惟實際情形,仍應依證據及個案案情認定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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