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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之申請時間點


王OO 發問於 2008-03-29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的案子已經過偵審第一次開庭
我確認我的證據應該充分了
但是最遺憾的是缺正本
因為這在被告公司手上


請問:
1、申請證據保全的聲請時間點?
2、提出證據保全後,檢察官真的可將被告公司之證據正本拿到法庭佐證嗎?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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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故您認為證據有如上情事時,即得向檢察官為聲請。
另依同法第219條之7規定「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
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故若成功扣得該項證據,即能於訴訟程序中主張。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旭遠法律事務所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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