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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關民法245條撤消權

有關民法245條撤消權


小O 發問於 2008-01-04 | |

Q: 律師您好~


民法第245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請問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是如何認定?
是指行為日就開始算,還是後來債權人知道有這行為那日起算?
那債權人不就可以說他剛知悉有這行為就不會超過1年期限了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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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法第245條明文規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是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開始起算。

若雙方對於債權人於何時知道這一點有爭執,在訴訟中法院會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並非逕依債權人的說詞認定。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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