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民法第245條規定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請問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是如何認定?
是指行為日就開始算,還是後來債權人知道有這行為那日起算?
那債權人不就可以說他剛知悉有這行為就不會超過1年期限了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民法第245條明文規定,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是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開始起算。
若雙方對於債權人於何時知道這一點有爭執,在訴訟中法院會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並非逕依債權人的說詞認定。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