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法院民事訴訟和解案件
和解筆錄內容載明: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
現原告主張不經協商程序直接令被告將價金1次給付完畢。
被告恐一時無法籌足金額而違約
主張應經和解約定先協商再依約履行給付價金
以符合當初和解本意。
請問:
被告主張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依據?
原告是否有顯著背信性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亦違反和解筆錄內容?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由於您所言法院和解筆錄所載: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
表示您願意一次給付對造和解金額,只是付款方式另行協商(例如要用現金給付或是匯款)
因此現在對造要求一次給付並無違反誠信原則
而訴訟上之和解亦無無效或可撤銷之情形存在
故您只有再與對造私底下協商如何分期付款
否則對方可執該和解筆錄查封您的財產
何志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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