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予112年7月28入職,114年3月31號離職~公司是使用歷年制度,113年1/1給予6天特休已休完,114年1/1號給予8.2天特休~請問我二月底提離職做到三月底那8.2天特休還有嗎?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休給假之方式如採「曆年制」者,則應按年資占年度比例換算特休日數比例計算,依您的情況,114年的8.2天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全年在職);若未全年在職,切分點會在114年7月28日,在114年7月28日之前會是4天,在114年7月28日之後會是4.2天。因此若您在114年3月底離職前的特休天數是4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