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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共同作業協議以書面替代實質會議

共同作業協議以書面替代實質會議


洪OO 發問於 2025-02-20 | 臺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請教您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法令規定要求由原事業單位召開協議,若實務上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於業主(原事業單位)執行面顯有困難,難以配合一定約定日,至我方指定處所及期日參加協議組織會議,可否以警衛門禁設置會議記錄及簽到表,等待承攬人施工當日當場閱讀協議內容後簽名,當作視為共同作業協議約定執行。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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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職安法相關問題,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提供您參考

1、您提到的方式會產生爭議,而非屬於雙方共同協議。也不能取代實質會議

2、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日常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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