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教您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法令規定要求由原事業單位召開協議,若實務上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於業主(原事業單位)執行面顯有困難,難以配合一定約定日,至我方指定處所及期日參加協議組織會議,可否以警衛門禁設置會議記錄及簽到表,等待承攬人施工當日當場閱讀協議內容後簽名,當作視為共同作業協議約定執行。
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處理職安法相關問題,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提供您參考
1、您提到的方式會產生爭議,而非屬於雙方共同協議。也不能取代實質會議
2、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日常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