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在1/24日用訊息向主管提出離職,我的年資未滿一年所以離職預告期是10天,因此最後一天上班日為2/3。
1.不過主管隔了一天都沒有回我,請問這樣會影響到我的離職日期嗎?
2.薪水這樣是算到2/3為止對嗎?
A:
您好:
勞基法第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上開規定,為勞工離職前應依照年資遵守預告離職期間。原則上如屬不定期勞動契約,除雙方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應以何種方式提出離職申請外,僅須勞工欲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可開始起算預告離職期間,雇主並無單方不同意之權,勞雇雙方原則上應利用此期間辦理交接等事宜。至於薪資,自應給付至離職日為止。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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