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任職於一間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士乙職(約聘),因近期要轉職因素需要離職,但公司提到若離職會扣押薪資1萬並扣押1-3個月,並提到說當時合約內有此項規定(預防性扣除,並非因個人作業疏失、出勤不正常關係而扣押薪資),但當時面試官未提到有此項規定以及本人有生活開銷壓力因素不得不簽約(本人當下是不知道有此項扣押薪資規定)。
問題:
1. 想請問公司拿約定書內做扣押薪資一萬的作法合法嗎?
2. 想請問公司發薪日於每月16日,若我任職至2/6日,2/16日發放一月薪資時,公司是否應該將2/1日-2/6日薪資一併結算於2/16發放
呢?
再此先感謝律師的回覆。謝謝您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依照您的敘述來看,公司的作法可能違法。如果您認為不合理,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當地的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2、同時,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主張公司的作法違法,要求照常發放薪資。
3、關於薪資的發放方式,您可以依照當初約定的算法計算
4、如果公司尚未發放給您的薪資總和加起來超過三萬元,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後續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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