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法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能夠證明勞雇雙方確實有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契約即告成立。而勞動契約成立後,勞工有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則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倘若確實有工作之事實,雇主自應給付薪資。
惟勞動契約成立後,勞工亦不得曠職,否則雇主即有可能主張不給付薪資。至於營業損失,依法倘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在先,而導致雇主因此受損,雇主固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惟雇主仍應證明其損害與勞工違約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以及其損害之相關佐證。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