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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NOO 發問於 2025-01-14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Q1:餐飲業工作天10天,無打卡紀錄、無勞動合約、無勞健保,雇主需給薪資嗎?

Q2: 餐飲業工作天10天,無打卡紀錄、無勞動合約、無勞健保,訊息告知離職,雇主反控曠職,倒扣薪資合法嗎?

Q3:雇主訴說曠職,以民法條例需賠償營業損失,是否合法?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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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民法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能夠證明勞雇雙方確實有成立勞動契約之意思,契約即告成立。而勞動契約成立後,勞工有提供勞務的義務,雇主則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倘若確實有工作之事實,雇主自應給付薪資。

惟勞動契約成立後,勞工亦不得曠職,否則雇主即有可能主張不給付薪資。至於營業損失,依法倘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在先,而導致雇主因此受損,雇主固得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惟雇主仍應證明其損害與勞工違約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以及其損害之相關佐證。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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