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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


林OO 發問於 2025-03-08 | 屏東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上個月初我告知公司懷孕一事,公司3/6告知我說股東覺得我表現不佳犯了很多不該犯的錯誤,決定讓我做到這個月底,這段期間讓我去找工作,我已經懷孕五個月...這樣是否算惡意資遣?我們勞健保是保在公會的這樣是否合法,我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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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3、依此,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需證明實際是否有前揭勞基法規定之事由,且是否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甚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3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依此,公司是不得以懷孕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4、至於,所詢勞健保乙節,原則勞工人數五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為勞工投保勞保;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受雇者應以以其服務事業、機構、雇主為投保單位,依此,公司依法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健保。

5、若有勞資爭議,可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以上,謹供參考,實際情況仍需視具體個案而為判斷。


黃郁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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