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於今日到職覺得不適任,想要提離職,但是報到時有簽承諾書,上面寫到需於30天提出離職,若違反規定將需付賠償責任,並蓋手印,請問我真的需要在30天提出離職才能離開嗎?
A: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勞動合約、勞資糾紛相關問題,經驗豐富,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供您參考
1、要看離職承諾書的內容為何,如果給律師評估確實有法律效力,您單方面違反,可能被公司提告要求賠償
2、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如果您的月收入超過四萬元,不清楚該怎麼做,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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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才須於自請離職前向雇主預告。
2. 您於到職當天即欲提離職,依勞基法規定不須提前向雇主預告離職。您簽的承諾書約定須於30天內提出離職,已違反勞基法關於預告期間的強制規定,應為無效。故您可以隨時自請離職,且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3. 如雇主因此事阻止您離職或向您求償,建議您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申訴。
謹提供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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