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這類的報導行為至少已涉及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另須視實際狀況有無涉及著作人格權),原則上須取得原權利人的授權。但著作權法亦有合理使用之規定,此類狀況可能適用為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及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即便符合第49條或第52條之情形,並不是就屬合理使用,仍須依第65條第2項之四項判斷標準認定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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