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商標侵權
依商標法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依台端所述,台端於MOMO平台上所購買之商品為合法取得,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本文,商標權因權利耗盡關係,商標人理應不得再主張商標權受到侵害。
但商標人可能會主張「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即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但書時,恐仍有涉及侵權之行為,對方因此提起訴訟。
此部分雖台端表述未經改造,惟仍須有相關完整佐證,建議台端再評估相關風險。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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