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了
想跟您詢問一下加盟合約的部分,我們和總部的合約於今年5/31到期,現在我們正在做店面頂讓的動作,有發文將店內環境PO上臉書做詢問,總部說這樣會違反商標法,就算照片沒有他們任何商標的商品出現也還是要求我們要合約到期才能發文找頂讓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A:
您好,我處理過不少加盟合約的問題,有豐富的成功經驗。
1、如果沒有使用到加盟總部的商標,並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店內環境也不等於侵害商標權,但可能違反加盟合約,要看合約內容而定
2、您可以提供完整的合約內容給律師評估,再來草擬頂讓合約書,保障您的權益,也避免違反加盟合約遭到求償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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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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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
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使用商標,才會有商標法的問題。
至於使用商標的定義為,以商標爭取交易機會(也就是用商標讓他人聯想到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為某一間公司)。
如您僅是頂讓店面(硬體),並無任何讓他人聯想到商品來源的情形,則無侵害商標權之疑慮。
然而因加盟店店面、設備多半因為加盟關係,元素、風格可能會與總部的品牌政策、識別性有關,因此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審視加盟契約中的條款,以免頂讓行為違反契約而發生賠償責任。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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