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自購日本的手帳印章並將其運用在卡片創作且進行販售,是否會有印章圖樣的侵權問題?進行販售會有商業行為,但作品是加工創作,圖章單純屬於工具。
A:
1.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
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
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
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
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專有權利。」,故倘
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
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2.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3.您所提但作品是加工創作,圖章單純屬於工具。有可能被認定改作之衍生著作端視雙方抗辯即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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