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以下和您簡單說明:
按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銷售平行輸入真品原則上並不會違法。但有少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廠商下廣告打響商標是要耗費成本的,這份支出不該讓未經授權販賣的人搭便車利用,因此如果您在銷售平行輸入真品時使用的照片或影片有拍攝到商標的話,可能仍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這部分再請您自行斟酌行銷的方式。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加入本事務所官方帳號、或是與我聯繫。我之前擔任法官,可以依據您提出的證據以及陳述,提供更精確的法律意見。施志遠律師:經歷:曾任地方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監察院調查員、法律補教講師、大專院校專技講師電話:06-2994800本事務所網站:www.sylaw.com.tw本事務所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TTyRi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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