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法國藥局買保健食品(益生菌)在網路販售不到14天,今天收到律師函說我【已構成本件商標之使⽤,並明確違反商標法第68條之規定,並涉有同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即刻將侵權商品全部下架、回收、銷毀;7⽇內主動聯繫本公司代理⼈告知其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侵權商品來源等資訊,並就所應負之損害賠償數額進⾏協商。
如若不然,由於侵權人所為已涉及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本公司勢將依法向偵查單位報案,並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決不寬貸。】
商品我已全都下架,因為法國保健食品都是英文,所以我就參考了台灣藥局的中文翻譯打上去販賣(實品是我自己拍照,產品說明也是我自己寫)我真的不知道那個中文翻譯就是他們註冊的商標名。但我沒賣仿冒品應該構不成侵害商標法吧,他們是不是只想和我要求和解金。麻煩幫我解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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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商標法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先將販售的商品頁面與資料,提供給律師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2、如果確實構成,可以委託律師回覆對方的律師函
3、因為您的行為違反商標法有涉及刑事責任,為了避免遭到起訴判刑,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後續該怎麼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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