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只是單純公司名稱與他公司名稱有一定程度近似,不會直接構成(商標)侵權。
只要公司名稱預查通過(若您的公司已經完成設立登記,就已經通過公司名稱預查),剩下的問題就是有無侵害他人商標的問題而已。
建議您先去檢索該名稱是否有註冊商標,若有,該商標的指定用途是否與貴公司經營事業相近。
若有,也不見得會有侵權問題。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讓消費者可以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區辨;公司行號名稱的作用,則是表示營業主體,目的在於跟其他的企業主體相區別,與商標的性質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依商標法第70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除非公司名稱與他人的「著名商標」近似,導致可能產生消費者混淆誤認,否則即使公司名與他人商標近似,也不構成侵權。
至於商標法第70條「著名商標」的標準,必須要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參照)。因此,如果要依前述第70條第2款規定主張權利,商標權人必須先證明自己的商標已達著名,再由法院就行為人是否為「明知」之直接故意,以及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商標著名的時點等事實綜合考量。著名的門檻不低,不容易構成。
您預計要使用的品牌名稱,建議可評估申請商標;若註冊商標通過審定,將可以在商標產業領域用途範圍內產生排他效果,對您的品牌識別度有幫助,也能避免將來若有成長,遭他人搭便車攀您品牌名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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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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