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年前收到資遣通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依照比例提供年終獎金
(當初入職合約並未有保障年終獎金 , 但依照過往經歷大約都有兩個月的年終獎金)
2.離職證明書上會寫到非自願離職 會影響之後找工作下家公司的意願?
所以面試下家公司一定要坦誠是遭到資遣非自願離職是嗎?
A:
依目前實務運作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年終獎金並不符合經常性給與之意涵。
節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因此在年前收到資遣通知是否會影響年終發放,此問題要區分當初聘約內是否有明確表示資方會給您多少金額之年終獎金。如有,您在年終獎金發放日仍在職,資方就必須給予;如無,年終獎金的發給則非必然。依您所述,合約內並未保障年終獎金,則要據此主張【過往都有所以今年也應該要有】恐怕有所難度。
離職證明書記載非自願離職應是方便讓勞方可以請領失業補助,而既然資方是以資遣之方式為之,建議可進一步諮詢律師資方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有無構成違法資遣之可能;即使是合法資遣,資遣費之計算有無符合法律規定,以便維護勞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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