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對於準備清算解散之法人股東而言,該公司對 貴公司之持股屬於該公司之財產,在清算之過程中,即必須針對其現有財產及債務進行清點,並於完成清點後結算究竟有無謄餘?如有謄餘,應如何分配給股東?之後始能就清算完成結果陳報法院,並由法院同意清算完成,此時清算程序方屬完成。
由上開說明可知,因該公司對 貴公司之持股屬於該公司之財產,解釋上於該公司清算時,即應考慮要如何處理該部份持股,如進行變價處分、出賣等等,否則該公司之清算可能都會有未完成之嫌疑,因此如 貴公司有所擔憂,可考慮是否提醒該公司清算人記得處分持股,再依該公司擬處分之方式為對應之處理(如辦理過戶等)。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就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解散後,法人格不當然消滅;必須要完成所有清算程序,法人格才會消滅。也就是說,直到那間法人股東完成「處分資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配賸餘財產」且完成各項法定程序後,法人格才會消滅。在此之前,這間法人股東都還有「當別人股東」的資格。
二、一般而言,可以預見這個法人股東對於貴公司的持股,將來會成為「處分資產換取現金」的標的。到時候,若法人股東尋找到買方,並完成交易,那麼就依照一般的股東名簿變更流程進行即可。
三、如果貴公司的大股東對增加持股有興趣,也可以考慮向這個法人股東的董事長(如未解散)或清算人(如已解散)協議價購股份。對清算人來說,輕易以合理價額處分資產,有益無害;如無其他特殊背景或考量,阻力應不大。
四、在這間公司處分對貴公司持股前,宜與清算人保持聯絡,至少確認「股東會的受指派出席者」為何人,這對貴公司來說的影響應是最直接的(即股東會程序是否合法)。
五、此外,經濟部網站上也可查詢清算狀態(但非百分之百準確)。
如有進一步法律諮詢或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主要執業區域: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