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公司為有限股份公司。
目前因大小章以及公司存摺提款卡都在股東身上,但因為理念不合的情況,導致股東現階段把所有公司 相關物品都扣留著,而我的身分是公司負責人。
1.請問是否有辦法可以取回與公司相關的所有物品。(無法溝通取回為前提)
如果無法取回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負責人?
2.公司戶無法提領的情況下,可以把款項先請到個人戶頭上來發放薪資嗎?是否構成掏空公司的違法行為?
A:
您好:
1. 股東非法定經營者,若無公司授權,就管領公司物品,屬於無權占有,可先發律師函要求返還。此外,亦可警告刑法關於侵占罪、偽造署押罪等違法後果,作為警告。對銀行端,則須發函告知該等印章及存摺非合法負責人持有。發函可能有效果,也可能不被理會。若要確保有直接強制力的手段,還是須經訴訟(請求返還印鑑、返還簿冊,或刑事告訴)。但發函至少可以留下「該等行為或蓋章並非負責人自己做的,也非負責人授權」的佐證,保護負責人。
2. 不建議,但可設法另開公司另一專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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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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