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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疑問


張OO 發問於 2024-11-05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有投資朋友一間寵物美容的店,
朋友是負責經營 (這間店有去營業登記)。
所有書面上的,租屋、營登、都是朋友的名字
沒有我的名子,他每個月跟我報的營收都隨他報
也可能有報假帳疑慮。
出資的所有權是我;他是經營者兼店長
所有營運營收扣掉開銷房租、水電、剩下的
一人一半
請問如果無特殊理由例如車禍受傷生病開刀住院說不做就不做的話
這樣能算構成詐欺之虞嗎?
目前打算要擬定合約公證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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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警方不會受理報警。
建議您可持個案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為您爭取相關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您投資朋友的寵物店可能構成「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參照)
如果對方就營運內容有虛報,則可能構成刑法詐欺罪、背信罪等。建議雙方應該就上開借名登記關係載明於書面契約避免日後糾紛。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諮詢電話: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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