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公司特休採用歷年制,未休完之特休會於當年底結算折現並於隔年1月補回
2.到職日是99/11/08,但是113/10/11離職,113/01-113/10之間也已休特休5天了
3.請問到10/11前能有幾天特休?或是要把特休追溯?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題示,您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8日到職,113年10月11日離職,任職期間13年又11個月,雇主應依上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9日,又您任職之公司特別休假採歷年制,113年度已排定5日特別休假,還剩下14日。因為勞動契約已經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按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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